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漢忠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號、100年度執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忠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第87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8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