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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仁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仁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江仁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31號、第565號、第557號、第558號、第828號、第652號、第829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7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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