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07,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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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國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國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國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19號、第230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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