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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鳴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鳴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謝鳴展因公共危險、竊盜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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