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3,聲,348,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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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8號
103年度聲字第515號
被 告 曾建豪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曾建豪於犯後坦承犯行,且仍住在其住處,並未逃亡,足證被告已有悔悟之心,願受裁判,且無逃亡之事實或逃亡之可能,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經訊問後,認其與共犯戴振忠、洪偉倫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參以被告涉案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其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認本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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