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3,聲,502,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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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孟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孟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蔡孟廷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侵占、恐嚇、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傷害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5號、101年度易字第277號、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交上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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