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吉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仁吉因犯附表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