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簡附民,2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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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盧威呈
被 告 游凱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凱翔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70號),經原告盧威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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