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簡,55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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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儐
上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儐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之逃避檢查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忠儐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逃避檢查罪。爰審酌被告係本國國民,竟不思循以正當管道入出境,破壞政府入出境檢查制度,危害國家海防安全,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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