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36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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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允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帽子壹頂,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移送被告陳允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153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上衣1件、帽子1頂,其上印有CHANEL之商標圖樣,且未經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而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3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衣服1件、帽子1頂,確係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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