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48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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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怡靜
被 告
即受 刑 人 張鎰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怡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鎰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李怡靜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及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2份、通知、104年度執更字第284號案件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拘提函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附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地址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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