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48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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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志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宋志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802號及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6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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