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0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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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仲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5號、104年度罰執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仲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曾仲良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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