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0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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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6號、104年度執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

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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