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1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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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翰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秉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11月1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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