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845,2016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國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年度執緝字第122、122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吳國賢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811,900元,聲明異議人就併科罰金部分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該署檢察官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由,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惟聲明異議人除本件違反森林法案件外,前未曾有故意犯罪之科刑紀錄,前經羈押,嗣具保後迄至入監執行期間,始終奉公守法,足見聲明異議人並非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況本件原屬併科罰金而不必入監服刑之刑,係因聲明異議人無力繳納罰金始轉為易服勞役,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似有處罰窮人而違反憲法公平原則之虞,故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次按罰金易服勞役,除有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之情形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蓋對於須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者,其併科或併執行罰金之執行,包括數罪併罰之案件,由於所應執行者已非6月以下之短期刑,且須入監執行,犯罪情節較為嚴重,多屬槍砲或毒品案件,且其執行,除完納罰金之外,多以易服勞役接續徒刑之執行,考量社會接受度及社會勞動執行之困難度,不宜易服社會勞動,爰將之排除適用(該條98年6月10日立法理由、同年12月30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是上開規定已限縮執行檢察官就罰金易服勞役後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裁量權限,於符合上開情狀時,執行檢察官即無裁量空間,應一律不准受刑人就此部分易服社會勞動。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罪,共9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囑重訴字第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並均諭知併科罰金之刑,暨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8,811,9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

嗣前開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緝字第12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在案,刑期自104年4月24日起算,並准予折抵羈押日數297日;

罰金刑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緝字第122號之1執行指揮書准予易服勞役1年,接續於104年度執緝字第122號執行指揮書後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4年10月31日。

聲明異議人於104年10月23日向該署檢察官聲請就併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改以易服社會勞動,經該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係經通緝到案始入監執行,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況,駁回其聲請等情,經本院調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122號、104年度執聲他字第66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及上開2份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

聲明異議人前開所犯9罪既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8,811,900元確定,是就該併科罰金部分,應屬「數罪併罰之徒刑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者,其併執行之罰金」,符合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易服勞役者,不得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例外情形。

立法者考量社會接受度及社會勞動執行之困難度,已於本款明定就此情況一律不准就該併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再予易服社會勞動,是執行檢察官就此種聲請本無裁量餘地,依法應一律駁回聲請,業如前述。

本件執行檢察官漏未審酌本款限縮檢察官裁量權限之規定,而於裁量後,以前開「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理由,駁回聲明異議人本件之聲請,其理由雖未盡周延,裁量尚有可議,惟駁回聲請之結論則與適用本款規定後所得之結論相同。

本件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部分既依法不得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則縱檢察官駁回該項聲請之理由尚非周延,仍應認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