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訴,216,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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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政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家政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廖家政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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