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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大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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