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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游楊棗香
被 告 黃麗妃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因信賴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之組長即被告黃麗妃於民國99年3月間,向原告招攬「福氣年年變額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原告繳付保費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竟遭被告黃麗妃侵占,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
本件被告黃麗妃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就其被訴業務侵占部分,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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