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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淑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調偵字第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害人林健次原因本件車禍受傷致意識不清之重傷害,經檢察官指定其子林子嵐為代行告訴人,告訴被告莊淑玲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害人意識回復並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五 年 一 月 廿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一0五 年 一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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