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湘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3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朱林阿菜告訴被告呂湘嵐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朱林阿菜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