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易,242,2016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雅
劉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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