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1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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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國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國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許國陞有下列經法院判決而入監服刑之紀錄: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98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99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7月、3月確定,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㈢被告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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