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19,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 月確定,已於95年9 月25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