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23,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康寧
上列聲名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4年度執助字第2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分別就違反公司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共同連續背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背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將違反公司法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則異議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其中違反公司法部分既經最高法院發回,則異議人應執行之刑,應扣除違反公司法部分(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自應低於原執行刑4年6月。

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3846號執行指揮書記載異議人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並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助字第21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4年10月,應有不當,請求撤銷上開執行指揮書,於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另定執行刑後,另行核發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同法第484條、第486條亦有明文。

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98年台抗字第196號、101年台抗字第515號裁定參照)。

三、查,異議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50號、98年度訴字第2028號、99年度易字第1908號判決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異議人「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4日以104年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將聲明人違反公司法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餘上訴駁回,而該違反公司法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據此,異議人就前揭判決有罪且已確定部分之刑罰執行,如認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揆諸前述,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而非向本院為之,是本院自無管轄權。

據上,本案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經本院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字第218號案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異議人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且已確定部分,固先後於104年6月3日核發聲請人應於104年6月23日報到之執行傳票、於104年7月13日核發聲請人應於104年7月29日報到之執行傳票,並於該傳票上載明「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3日、104年7月13日執行傳票附卷可稽;

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聲請人前開已確定部分,傳喚聲明人應於前開時間報到,僅係執行前之通知,核其性質乃為先行之程序,雖與實際上之執行有直接關連,但傳喚本身終究與執行之指揮有間;

況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尚未據以核發執行指揮書,本件僅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應報到之執行傳票,客觀上尚無從認為係執行之指揮,更遑論有何執行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無法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開傳票上之記載,即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所違誤,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