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4,聲,54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章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章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章榮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經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5年8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