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博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37號、104年度執字第2009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4備註欄「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99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00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01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