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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培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培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24日104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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