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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志偉
具 保 人 陳鐿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鐿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鐿文因被告趙志偉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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