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簡附民,6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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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劉柔萱
被 告 KARYO (印尼國籍人)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8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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