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簡附民,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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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游興旺
劉美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游朝凱
上列被告游朝凱因104年度簡字第848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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