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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4年7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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