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4,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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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宇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3號、104年度偵字第4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 商標圖樣之炫彩手機耳塞吊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宇翔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起,利用露天拍賣網站經營「萊特茵工房」商店,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 商標圖樣之炫彩手機耳塞吊飾1 件,嗣於104 年3 月14日下午4 時許為警查獲,其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1月2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418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上開炫彩手機耳塞吊飾1 件,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18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 商標圖樣之炫彩手機耳塞吊飾1 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 商標圖樣之炫彩手機耳塞吊飾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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