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433,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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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士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士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鄭士晟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5年10月29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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