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565,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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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業因搶奪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758號判決處5月、4月確定;

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

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嗣上開6罪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1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2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14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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