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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4年7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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