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84,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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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智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蕭智霖前因下列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8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罪、4月2罪、6月1罪確定、97年度易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罪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1號撤銷改判幫助恐嚇取財罪,仍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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