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87,2016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純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純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純慎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純慎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101年8月8日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1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