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89,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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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文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經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7月2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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