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5,聲,90,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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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2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刑中插執勒戒38日(102年2月4日起至102年3月13日),羈押折抵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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