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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采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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