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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6號
被 告 盧紹榮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紹榮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在宜蘭縣○○鄉○○路○○號。
理 由被告盧紹榮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依本件訴訟進行程度,認其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住居,以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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