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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振昌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所示。
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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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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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過失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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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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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是 │ 是 │ │
│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5聲 │(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5聲 │ 否 │
│之刑 │841號合併定8月) │841號合併定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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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06日 │ 104年08月12日 │ 105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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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偵查(自訴) │ 104年度毒偵字第969號 │ 105年度調偵字第172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742號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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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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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 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 │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5年07月22日 │ 105年08月05日 │ 106年03月0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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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 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 │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5年08月08日 │ 105年08月29日 │ 106年03月0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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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 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否 │
│罰金之案件 │ │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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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2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2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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