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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彰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彰陽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翁彰陽因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參與多次行騙,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再犯之危險性及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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