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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炳傑
被 告 徐詩涵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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