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原簡上附民,1,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盧金鶯
被 告 楊智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恐嚇,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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