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易,18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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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子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子言與告訴人連俊豪為學長、學弟關係,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凌晨0 時20分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遊戲角色暱稱為「老師不要讓我痛」之名義登入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之伺服器,告訴人於該遊戲中暱稱為「淺藍色毛衣」,與被告於上述遊戲中同屬一陣營,告訴人並擔任輔助(SUP )位置,並連同其他3 人共同與敵對陣營對戰遊戲,因被告不滿告訴人即「淺藍色毛衣」於攻擊敵對陣營時表現太差,沒有放出大R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該遊戲區域頻道,以其遊戲角色暱稱為「老師不要讓我痛」之名義,張貼內容為「SUP 腦殘到聯大都不知道要丟」及「輔助是智障你看不出來嗎」等文字,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淺藍色毛衣」擔任輔助(SUP )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06 年5 月9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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