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易,204,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率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調偵字第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宜勇告訴被告羅率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