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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黃本為
被 告 李天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簡字第七七七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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