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277,2017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旭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旭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旭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